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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广汉执异字第4号
本院执行的四川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刘水华追加为被执行人,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刘水华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四川筑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员 任韬
书记员 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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