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机电配件厂

成都铁路机电配件厂、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24民初836号
原告:***,男,195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铁路机电配件厂,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安德镇。
法定代表人:曹德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都铁路机电配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铁路机电配件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铁路机电配件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