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机电配件厂

***与成都铁路机电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24民初3197号
原告:***,男,1950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铁路机电配件厂,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安德镇。
法定代表人:曹德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竹君,系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诉被告成都铁路机电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铁路机电配件厂的起诉,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6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沈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