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8民初954号
原告:吉安市宇亿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工业园区**,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60828332935750G。
法定代表人:潘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军辉,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系该公司质量负责人。
被告: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工业园区,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6082874605128C。
法定代表人:王乃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男,汉族,1974年4月6日生,住万安县,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凯锋,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市宇亿中药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吉安市宇亿中药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市宇亿中药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市宇亿中药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吉安市宇亿中药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平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赖鑫丹
书记员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