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8民初954-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芙蓉镇凤凰苑D栋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74605128C。
法定代表人:王乃锋。
被申请人:吉安市宇亿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万安县工业园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332935750G。
法定代表人:潘影。
原告吉安市宇亿中药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做出(2020)赣0828民初954-3号民事裁定书,对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中的60000元实施保全,现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吉安市宇亿中药材有限公司撤回对其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中的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平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赖鑫丹
书记员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