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8民初954-3号
申请人:吉安市宇亿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万安县工业园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332935750G。
法定代表人:潘影。
被申请人: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芙蓉镇凤凰苑D栋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74605128C。
法定代表人:王乃锋。
申请人吉安市宇亿中药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宇亿中药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中的60000元财产实施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安市宇亿中药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中的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平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赖鑫丹
书记员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