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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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1民初1040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丰区。
被告:***,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
被告: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芙蓉镇凤凰苑D栋1201室。
法定代表人:王乃峰。
原告***与被告***、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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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会 英
人民陪审员 林 云 霞
人民陪审员 梁 华 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金慧
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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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