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财保143号
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L34500073C,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路21号欧林塑脂大门前空地。
经营者:陈建华,男,汉族,1969年1月27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吴启宏,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746051218C,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云锦花园7栋三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1月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兴蒲钢管租赁中心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