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8民初34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2月7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被告: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芙蓉镇凤凰苑D栋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746051218C。
法定代表人:王乃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鑫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袁平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