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民申38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路长融街30号5栋1单元1层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主楼4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成因与被申请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8民终50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曹文
审判员*伟
审判员陈珂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静
书记员龙希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