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成都莱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文,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查利,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与成都莱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都莱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成都莱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51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潘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