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屏山县吉发租赁站与四川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7214号
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丁发村丁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9MA64X8NQ26。
经营者:彭昌贵,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四川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富荣镇水果交易中心4幢商业房04-01-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