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屏山县吉发租赁站与四川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7214号
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丁发村丁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9MA64X8NQ26。
经营者:彭昌贵,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四川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富荣镇水果交易中心4幢商业房04-01-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与被告***、四川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