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9民初1284号
原告:**,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其,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四川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屏边彝族乡屏边村**吴家坝聚居点农用房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德军。
原告**与被告四川曙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东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 焦
书 记 员 彭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