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天众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闽南龙工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与盖州市天众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民初14962号
原告:北京闽南龙工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紫草坞村紫兴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
被告:盖州市天众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盖州市团山街道办事处郑屯村/div>
法定代表人:丛广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闽南龙工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盖州市天众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闽南龙工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闽南龙工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闽南龙工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任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