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水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通城县供水公司与武汉金水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222执1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供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波,经理。住所地:通城县
被执行人:武汉金水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来启攀,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通城县供水公司与武汉金水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3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金水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2×××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23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武汉金水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金水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32×××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23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继洲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