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水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金百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金水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民初958号
原告:武汉金百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代光谷世贸中心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栋,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金水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光谷阳光海岸504别墅。
法定代表人:来启攀,总经理。
原告武汉金百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水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现原告武汉金百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百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金百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武汉金百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千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辛俭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