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1424号
原告:嘉兴市强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晋阳西路1212号215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CUBWL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尖山新区人才公寓1号楼底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556649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嘉兴市强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于当日委托人民调解。原告嘉兴市强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对案涉款项履行完毕,案涉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在本案开庭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强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单秀丽
二○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