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冠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绍兴冠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602民催9号
申请人:绍兴冠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平江路328号2号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祝海钢。
申请人绍兴冠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2019年7月14日前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付款人为绍兴冠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付款人开户行为中国银行绍兴越州支行、收款人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票日期为2019年1月11日、金额为5400元的银行本票一份无效;
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珠艳
审 判 员 刘宏华
审 判 员 任少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婷婷
书 记 员 徐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