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冠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绍兴冠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雅德居节能环保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2民初4640号
原告:绍兴冠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平江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祝海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雅德居节能环保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经济开发区安华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茅新波。
原告绍兴冠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雅德居节能环保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冠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绍兴冠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