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辉盛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辉盛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02执145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辉盛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机构代码6188482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辉盛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738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福建辉盛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合同款660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2018)闽0102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辉盛多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执行到任何款项。经多方查询,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