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执异7号
案外人:杨代香,女,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国航世纪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雨,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新区(原八小教学楼)
法定代表人:侯朝发。
被执行人:四川省东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候朝发。
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候朝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军,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杨桦,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东泉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代香于2021年1月19日对本院作出的(2020)川19执113号执行裁定涉及执行标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杨代香的异议请求:解除对杨代香名下的位于巴州区蓝湾国际D2幢1层69号商业门市(面积46.26平方米)的查封,并停止拍卖。事实和理由:查封的该商业用房的所有权属于申请人。2017年11月16日,杨代香在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案涉门市且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7号门市的首付购房款400000元(银行刷卡)。此后,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杨代香交付了门市。2017年购买后至今,杨代香一直对购买的门市予以出租,同时等待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杨代香办理案涉门市的《不动产登记证书》。2021年1月16日,杨代香突然听说自己购买的门市被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至此杨代香才知自己购买的合法房产遭受了严重侵害。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按揭方式出资购买的2个门市进行查封错误,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解除查封,并停止拍卖。案外人提交《房屋买卖合同》、《蓝湾国际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收据》、《中国建设银行票据》等证据。
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案外人提出的房屋,若都在法院查封公告清单中,即属于我们抵押和查封房屋。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川成蜀执字第512号执行证书,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东泉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截止2019年8月1日,借款本金17000万元,利息人民币3291388.89元、罚息人民币54307916.67元及复利人民币1083006.59元;2.自2019年8月2日起至债务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2020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20)川19执113号执行裁定,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州区××国际D1栋101号(面积178.43m2)、102号(面积473.31m2)、D1-D2栋负二楼(面积1299.78m2),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巴州南字第1××2号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四川东泉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州区××国际D4、5、6栋一楼(面积2183.12m2)、二楼(面积2183.12m2),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巴州南字第1××9号的房产;三、查封被执行人四川东泉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巴州区××国际B17、18、19栋负一楼(面积3471.8m2)、二楼(面积2286.44m2)、一楼(面积2127.72m2),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巴州南字第1××0号的房产。四、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1月8日,本院发出(2020)川19执113号公告,并列出房屋查封清单。
同时查明,2017年11月16日,杨代香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巴中市巴州区蓝湾国际D2幢1层69号商业门市,测绘建筑面积46.26平方米,单价为1825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844245元,买受人应于签订本合同的当日,向出卖人交付首付款400000元,已付定金转为部分购房款,余款444245元由买受人向银行按申请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签订合同当日,杨代香向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400000元。2019年1月22日,杨代香与四川省泊斯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杨代香将其位于巴中市巴州区蓝湾国际D2幢1层69号商业门市委托其经营管理,委托经营期限为五年,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
本院认为,案外人杨代香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称其于2017年11月16日与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巴州区南湾国际D2幢1层69号商业门市,并支付了400000元购房款。经查,杨代香购买的蓝湾国际D2幢1层69号商业门市不在申请执行人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东泉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查封财产之内,因此,其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杨代香的执行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刘伯梅
审 判 员 杜觐良
审 判 员 苟华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长育
书 记 员 郭 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