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卓凡实业有限公司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卓凡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8执恢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9202632R。
法定代表人:钟绍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卓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石化佳苑**商住楼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800110000070。
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市方大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3908243U。
法定代表人:谢希尧,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邓志斌,男,1967年09月03日出生,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陈剑,男,1976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卓凡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市方大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陈剑、邓志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赣08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卓凡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市方大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陈剑、邓志斌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借款本金12383000元及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1800元和执行费。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吉安市方大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州区权证号为吉州字第00124311号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依法裁定拍卖上述房产,并于2019年5月2日、5月22日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组织一拍、二拍,均无人竞买而流拍,在2019年6月24日组织的变卖中成交,变卖金额为1031.262008万元,扣除执行费、评估费后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执行款1018.503546万元。现被执行人江西卓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分期还款承诺,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其还款承诺书分批履行,故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赣08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慧
审判员 郑 眉
审判员 李小兵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勃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