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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紫罗兰家居装饰中心与江西卓凡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681民初1700号
原告:贵溪市紫罗兰家居装饰中心,住所地:贵溪市建设路建行旁**。
负责人:江朝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永清,系江朝英的丈夫。
被告:江西卓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溪市紫罗兰家居装饰中心与被告江西卓凡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贵溪市紫罗兰家居装饰中心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溪市紫罗兰家居装饰中心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溪市紫罗兰家居装饰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原告贵溪市紫罗兰家居装饰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叶建华
人民陪审员  敖慧红
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方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