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卓凡实业有限公司

鹰潭市月湖区吉祥装饰材料店与江西卓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602民初2966号
原告鹰潭市月湖区**装饰材料店,住所地鹰潭市正大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602L720930935。
经营者陈建福,男,汉族,1968年3月25日出生。
被告江西卓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78号蓝天碧水公寓楼2122室,组织机构代码:91360102161933266Q。
法定代表人陈剑,总经理。
原告鹰潭市月湖区**装饰材料店与被告江西卓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鹰潭市月湖区**装饰材料店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鹰潭市月湖区**装饰材料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原告鹰潭市月湖区**装饰材料店负担。
审判员  陆卫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韩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