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卓凡实业有限公司

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卓凡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8执1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州区大桥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9202632R。
法定代表人:康小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卓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458号(石化佳苑2#商住楼店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800110000070。
法定代表人:陈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安市方大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33908243U。
法定代表人:谢系尧,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邓志斌,男,1967年09月03号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被执行人:陈剑,男,1976年06月17日生,汉族,住吉水县。
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卓凡实业有限公司、吉安市方大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陈剑、邓志斌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7)赣08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383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吉安市方大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位于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0号天都国际文化大厦,权证号为吉州字第00124311号的房产使用权进行了评估,并分别于2018年9月8日、2018年10月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因财产短期内难以处置变现,申请人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8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慧
审判员 郑 眉
审判员 李小兵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