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23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荣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志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高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峰,***京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强,该村委会副支书。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荣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氾水镇迎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23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氾水镇迎丰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荣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立案受理,立案标的80985元,执行费1113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氾水镇迎丰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2022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荣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氾水镇迎丰村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氾水镇迎丰村村民委员会承诺于2023年1月20日前给付所欠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荣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895元,如逾期未支付,则被执行人***氾水镇迎丰村村民委员会支付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人民法院(2022)苏1023执420号案件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氾水镇迎丰村村民委员会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荣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浩杰
审 判 员 刘媛媛
审 判 员 冯 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红年
书 记 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