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荣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市荣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终18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荣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宝应县安宜东路1号紫金商品城925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芹,江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江苏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荣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20)苏1023民初4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市荣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扬州市荣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市荣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扬州市荣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明霞
审判员  周 冰
审判员  袁海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