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奉节路桥有限公司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民初5640号
原告:***,男,194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市奉节县公路局(现为奉节县公路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4518720001。
法定代表人:屈桂阳。
被告:重庆奉节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4311588。
法定代表人:汤刚。
被告: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4E9G1B。
法定代表人:彭亮。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奉节县公路局、重庆奉节路桥有限公司、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承包土地、林地毁损损失7万元(具体数额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并将破坏的土地和林地恢复原状;2.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30日,重庆市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同意奉节县平安乡S404及关门山桥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项目名称为奉节县平安乡S404及关门山桥梁工程(项目代码:2017-500236-48-01-010524),项目业主为奉节县公路局,建设地点为奉节县平安乡,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本工程位于奉节县平安乡境内,路线起于平安乡和平村,与省道S403平交,经平安村、文昌村、关门山、梅溪河、奉云大垭,止于云阳界周家屋场,与省道S404顺接。路线全长38.343公里,沥青混凝土路面,其中新建桥梁2座。2018年5月18日,重庆市奉节县公路局对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2018年6月12日,重庆市奉节县公路局对该工程招标结果进行公示,中标人为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1月,被告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始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在施工工程中,因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致使原告的土地4.2亩以及林地1.5亩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不能再继续使用。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重庆市奉节县公路局以及被告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映土地和林地损坏的问题,但均没有得到回应。2019年5月15日,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同意奉节县平安乡S404及关门山桥梁工程变更项目法人的批复》:根据县人民政府意见,同意将奉节县平安乡S404及关门山桥梁工程(和平村至关门山、桃树村至云阳界段)的项目的法人由“奉节县公路局”变更为“重庆奉节路桥有限公司”。2019年5月24日,奉节县平安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桃树村关桃路(小河段)房屋、土地、山林损毁补偿诉求事宜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表明原告的土地及山林确系由该工程施工所损坏。原告认为,被告在修建平安乡S404及关门山桥梁工程施工过程中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导致原告的土地和林地受到破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原告已经合法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应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因修建平安乡S404及关门山桥梁工程致使原告土地和林地遭到损坏,属于违法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承包土地和林地遭受破坏主张赔偿损失,其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果 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明文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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