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2090号
原告:**位,男,汉族,1950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荻,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奉节县公路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4518720001。
法定代表人:屈桂阳。
被告: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205号3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4E9G1B。
法定代表人:彭亮。
被告:重庆奉节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4311588。
法定代表人:汤刚。
原告**位与被告重庆市奉节县公路局,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奉节路桥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位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明 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倩
书 记 员 张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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