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财保102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申请人: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205号3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4E9G1B。
法定代表人:彭亮,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3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269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万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徐书堂
书 记 员 杨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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