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1250号
原告:***,男,1972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明,重庆市白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男,1972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明,重庆市白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205号3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4E9G1B。
法定代表人:彭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定伟,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9.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胥仲伦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贺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