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1250号
原告:***,男,1972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明,重庆市白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男,1972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明,重庆市白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205号3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4E9G1B。
法定代表人:彭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定伟,重庆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9.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胥仲伦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贺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