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位与重庆奉节路桥有限公司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民初3410号
原告:**位,男,汉族,1950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荻,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奉节县公路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64518720001。
法定代表人:屈桂阳,局长。
被告: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玉澜路205号3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4E9G1B。
法定代表人:彭亮。
被告:重庆奉节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诗城西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4311588。
法定代表人:汤刚。
原告**位与被告重庆奉节路桥有限公司、重庆洪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奉节县公路局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位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系自动放弃本次诉讼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位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建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倩
书 记 员 张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