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悦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悦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民初926号
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安路100号(工业园区写字楼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4602478XQ。
法定代表人:向海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连辉(特别授权),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术籼(一般授权),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悦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东路15号3幢2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3M4R6J。
法定代表人:朱远财,总经理。
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悦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悦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8元,减半交纳4514元,由原告重庆荣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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