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悦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悦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民初154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模国,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代双,重庆岩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悦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东路15号3幢2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MA5U3M4R6J。
法定代表人:朱远财。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悦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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