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忠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忠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9民初430号
原告:****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9MA62HRC3M,住址四川省布拖县特木里镇吉乃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武雪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男,汉族,1992年1月16月出生,住西昌市,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忠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3P186,住址四川省布拖县特木里镇嘎子街北段288号。
法定代表人:廖健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忠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吉牛莫惹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