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勇加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勇加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勇加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南环路245号瑞鼎嘉城1栋负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本院(2020)川1622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一辆川XE××××宝马汽车(车辆识别代号023338)。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次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提交书面查封申请。
审判员  王洪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