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勇加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勇加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执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勇加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南环路245号瑞鼎嘉城1栋负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3233549549。
法定代表人:张**,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受理执行的四川勇加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2020)川1622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26033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金额13523元。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宝马车一辆,现本院已查封,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高 飞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