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2民初326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对原告四川勇加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川1622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川1622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倒数第二行“胡芳”补正为“胡芳芳”。
审判员 文达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