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勇加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勇加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22民初326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对原告四川勇加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川1622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川1622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倒数第二行“胡芳”补正为“胡芳芳”。

审判员  文达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