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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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424民初710号
原告衡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衡岳北路203室。
法定代表人向根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光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名苑路10号名汇华阳A9栋402房。
法定代表人张立,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张学平,男,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或冻结各被告13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当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学平银行存款133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颜 丽
审 判 员  林毅鹏
人民陪审员  丁丰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 菲
校对责任人:颜丽 打印责任人: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