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名苑路**号名汇花园**幢***房。
法定代表人:张立,总经理。
被执行人:清远市嘉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B47号区洲心工业园内新城联边线材厂(厂房二)*幢*层。
法定代表人:付美英
申请执行人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嘉品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远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清仲字第16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执行人清远市嘉品食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二)被执行人清远市嘉品食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21日期间尚欠利息77052.05元以及2016年7月22日后的利息(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剩余本金1300000元清偿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清远市嘉品食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补偿律师费20000元;(四)仲裁费25888元,由被执行人清远市嘉品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粤R×××××、粤R×××××、粤R×××××、粤R×××××号,在仲裁期间,申请执行人已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上述车辆并未实际查封。执行过程中,上述车辆仍然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上述车辆的下落,暂无法处理。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要求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8执2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清远市嘉品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叶以昌
审判员 谢伟诚
审判员 管宋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