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冈县大地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21民初1765号
原告:佛冈县大地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106国道凤围路口东侧第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8E。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光,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58L。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佛冈县大地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佛冈县大地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冈县大地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冈县大地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佛冈县大地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丽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邝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