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21民初2823号之一
原告: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石角镇名苑10号名汇花园A9幢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668206658L。
法定代表人:张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嘉瑜,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嘉琦,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冈县广隆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石角镇龙塘村委办公室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418213249003392。
法定代表人:张婷婷。
原告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冈县广隆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6元,减半收取5883元,诉讼保全费4439元,合计10322元,由原告广东盈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丽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文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黄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