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泰磊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3民初1136号
原告:***,男,193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原告:***,男,194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被告:滨州泰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滨港六路佳润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等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