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泰磊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泰磊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兴安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116民初6158号
原告滨州泰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磊公司)与被告***、德州兴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物流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德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泰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霞、徐强、被告人保德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序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兴安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载明道路设施损坏,可以认定道路设施损坏的事实确实存在,涉案鲁N×××××/鲁N×××××重型半挂货车在人保德州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人保德州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涉案车辆给原告泰磊公司造成的相关损失。关于原告泰磊公司所主张的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京沪高速改扩建一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已出具相关《证明》,证实涉案车辆给原告泰磊公司造成的损失为55927.12元。综上,原告泰磊公司要求被告人保德州分公司赔偿损失55927.1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泰磊公司所主张的律师代理费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泰磊公司要求被告***、兴安物流公司共同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兴安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滨州泰磊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5927.12元。 二、驳回原告滨州泰磊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德州兴安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滨州泰磊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9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石 倩
书记员 景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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