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泰磊工程有限公司

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滨州泰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243号
申请人:***禹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25903322153。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市中街道办事处果林村;电话:13583******。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单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滨州**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7MUH1G。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海丰九路**。
法定代表人杨兆,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禹建材有限公司与滨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滨州**工程有限公司未完全按照(2021)鲁1425民初3163号之二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滨州**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葛庆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松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