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泰磊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泰磊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3163号之三
保全申请人: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峰(公司职工),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申请人:滨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
法定代表人:杨兆,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贵波,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保全申请人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31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已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共计200万元。保全申请人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申请人禹城舜禹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滨州**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等值财产20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文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红霞
书 记 员 安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