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58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
被申请人:滨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海丰街道海丰九路**。
法定代表人:杨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滨州**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滨州**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20000元,期限一年,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12月11日。
二、查封期间不得支付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许娟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