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共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哈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6民初19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原告:***,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告:***哈,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
被告:宁南县雄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733781304XT,住所地:宁南县披砂镇宁府新城A栋2单元-2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马夕申。
被告:四川共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6F20N,住所地:美姑县城北路133号2幢3-1号。
法定代表人:沙秀。
被告:美姑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6MA62HBFG9A,住所地:美姑县巴普镇美中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尤其拖千。
本院在审理***、***与***哈、***、宁南县雄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共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美姑县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未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78.00元免于收取。
审判长罗光林
人民陪审员吉说俄体
人民陪审员约其弟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吉说伟福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