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共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共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7民初120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雷波县西宁镇西宁村3组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忠,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共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姑县城北路133号2幢3-1号。
法定代表人:沙秀,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鸿,四川川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怡雪,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余超,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威远县界牌镇夏家村8组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雷波县公路工程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雷波县锦城镇新街29号。
法定代表人:卢云,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帅,系该中心职工,身份证号:513437199703203612。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荣景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福桥东路229号29栋11层5号。
法定代表人:毛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系该公司营销科长,身份证号:51082419811234258。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老君镇和义村一组46号。
被告:阿说立布,男,1968年8月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喜德县冕山镇正街南路71号。
原告****与被告四川共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被告四川共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申请将雷波县公路工程技术服务中心、四川荣景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说立布追加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确认。2022年3月17日本院依职权将本案案由变更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春 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谢  蕾
书 记 员 比布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