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民初7396号
申请人: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檀树坝组。
法定代表人:蒋跃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尹凯、肖珊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好家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祥坂街26号(原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A座14层06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董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坤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好家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坤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好家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为此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27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建坤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好家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870元,已由申请人湖南建坤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李石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何 幸